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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08-00014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06-01
文号: 灌政办发〔2008〕54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协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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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强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密切与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县政府采购协管员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政府采购协管员管理制度的认识。政府采购协管员管理制度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政府采购协管员管理制度,对于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政府采购的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按照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协管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政府采购协管员条件与期限、产生办法,推荐和确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协管员。各单位要填写《灌南县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并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后,于6月5日前报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在规定日期前未上报或未设立政府采购协管员的,该单位暂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单位政府采购协管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工作制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严守工作纪律,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健康运行。
附件:1、灌南县政府采购协管员管理制度
2、灌南县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灌南县政府采购协管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是指由采购单位确定,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登记,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由各单位从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亦可由委派会计担任。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采购工作业务量大小,可以推荐1-2名政府采购协管员。政府采购协管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政府采购协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提出,并由本人填写《灌南县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灌南县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查并备案登记;
(三)县财政局将政府采购协管员名单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时,由其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替补人选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
政府采购协管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县财政局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更换政府采购协管员人选。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了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活动;
(五)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
(六)对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拟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二)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报批,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汇审,汇总、报送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变更报批、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备案等工作;
(三)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项目,并将招标(谈判)文件、采购合同和采购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
(四)及时汇总、上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五)负责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县政府采购中心及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协助县财政局职能科室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
单位采购货物与工程金额在10000元以下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单位协管员组织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协管员签署意见并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的《灌南县政府采购验收单》、《灌南县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销;采购服务类项目需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接受服务,因特殊原因政府采购定点单位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需到其他地方接受服务的,政府采购协管员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财政局核准方可采购;采购金额超过10000元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应由政府采购协管员与财政局职能科室联系落实采购资金、办理采购计划申报与政府采购事宜。
协管员要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以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县财政局将对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协管员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二)是否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
(三)是否履行政府采购协管员义务,按要求组织分散采购与协助完成采购活动。
  第十条 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对政府采购协管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定期对政府采购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时传达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灌南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灌南县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学历
 
职务(职称)
 
政治面貌
 
参加工
作时间
 
现从事工作
 
单位地址
 
工作科室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个人
工作
履历
 
单位
推荐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采购
管理
部门
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协管员△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120份